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