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小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