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