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