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和道德领域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对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计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提供文化、旅游、医疗、教育、住房、基金救助等方面的优惠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予以优待。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