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