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本市倡导和支持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展现时代新风的文明行为:
(一)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三)弘扬和衷共济、团结互助美德,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五)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六)鼓励公民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七)鼓励单位、个人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
(八)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