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在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珍惜食物,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杜绝餐饮浪费;
(二)提倡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文明饮酒;
(三)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分类投放垃圾;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六)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七)提倡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贺祭事宜;
(八)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注重健身,情趣健康;
(九)其他个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