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珍惜旅游资源,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景观,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尊重管理服务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