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网络安全,自觉抵制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发布或者传播虚假不实、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三)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不泄露他人隐私,不拨打骚扰电话,不发送骚扰信息;

(五)遵守商业伦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