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用水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用水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用水行为。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