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并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一)设立节约用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二)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建立用水记录台账;
(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水单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维护用水设施,或者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水资源较大浪费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