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教育、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