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村居民保护水源、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意识。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农村供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