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和用水第三十四条有效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