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和用水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水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优惠,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供水单位补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