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应当给予供水单位适当补贴。

供水单位应当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用水户在供水价格上给予优惠,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供水单位补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