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和用水第三十三条有效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供水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