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