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三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对因破损、陈旧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影响水质和水量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或者维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