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