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对农村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和恢复,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