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