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