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和水质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水质信息共享机制,在发现水质异常或者接到供水单位水质异常报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