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