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设施实行分段负责建设和管护。结算水表应当按照一户一表安装,并根据需要采取防寒抗冻措施。供水单位负责取水口至用水户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护。用水户负责结算水表至水龙头的供水设施建设和管护。结算水表因自然因素损坏的,用水户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