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对农村供水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鼓励规模化供水工程信息化建设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