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及实际需要,采取适宜的净化措施,并配套适宜的消毒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