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及实际需要,采取适宜的净化措施,并配套适宜的消毒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