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涉及征收的,应当与土地承包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协商一致,给予补偿;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