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管护。

鼓励社会投资、捐资,引导农村居民通过投工投劳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管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