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红十字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红十字事业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