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加强同国际红十字组织、世界各国红十字会或者红新月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边境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