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