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