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