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执行救助任务的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免交车辆通行费。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和铁路、民航等企业应当为红十字会转运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