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咨询服务专区,配合做好宣传、咨询、登记、服务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遗体接运、冷藏、火化、骨灰临时寄存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开展缅怀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