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促进与保障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一)支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防灾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等工作,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二)安排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人道救助公益项目;

(三)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应急能力提升项目,支持红十字会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

(四)建立红十字应急储备物资补充机制,及时补充救灾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共享机制;

(五)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