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奖励、优待、关怀等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