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收支、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财产收支和使用情况报告、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