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将财政拨款和捐赠资金及其孳息分开管理、独立核算。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捐赠资金应当开设银行专户,进行专账管理,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运转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储存工作运行机制,完善捐赠款物的信息化管理,保障捐赠款物的高效使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