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