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活动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备灾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结合实际建立以志愿者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为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应急救援体系、队伍、物资、设施等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建设体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