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经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