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批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批准决定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