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批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批准决定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