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