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