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