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