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拒绝、阻碍地质矿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