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