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的,责令其限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