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